close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表示,為利金融市場套案鼓勵發展保障型保險之政策推動,並促使國內投資型保險市場良性之發展,委員會議已通過將於96101日起實施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制度。


前述實施方案,金管會已於956月及8月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稱壽險公會)、業者及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進行多次研商,獲有共識,壽險公會亦已於9510月至962月間,向金管會提出多項具體配套措施。其實施方案內容有:



  1. 投資型保險人壽保險死亡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須符合一定數值以上,以維持最低保險成分比重。最低比率 = 死亡給付 ÷ 保單帳戶價值 × 100%。被保險人到達年齡級距及適用比率如下:













被保險人
到達年齡



0歲~40



41歲~70



71歲以上



比率



130%



115%



101%



「到達年齡」是指每年重新計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非原始投保年齡。若被保險人投保時為30歲,則在其40歲以前均適用130%之比率;在41歲以後隨年齡增加,適用115%之比率,71歲以後則適用101%之比率。



  1. 適用範圍:適用於96101日以後簽訂之投資型人壽保險新契約,不溯及有效契約;投資型年金保險,不納入適用範圍。比率之計算,原則上是以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該保單應符合之最低比率。
  2. 業者應配合事項:應配合於96101日前完成電腦系統之修正及測試,並完成保險商品內容變更之送審程序。

金管會表示,投資型保險商品已逐漸躍升為保險市場銷售主力,其最近4年新契約保費收入占壽險業新契約總保費收入之比率逐年增加。為確保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具有一定之保險成分比重,並建立該商品與其他金融商品之市場區隔,實施前開方案有其重要意義,金管會將要求保險業於未來執行時,應注意行銷通路於招攬過程須對保戶詳為說明以避免爭議,同時應強化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及加強內部稽核;業者之執行情形,亦將列為檢查重點,以有效督促業者切實執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yrus120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