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稅制,與人身保險有關的稅目包括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贈與稅及遺產稅。


一、人身保險與綜所稅


(一)列舉扣除額


保險費扣除的條件


1.本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之保險費


2.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


3.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


(二)保險給付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三)解約金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依照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報扣除保險費,如於契約屆滿前解約者,其原已扣除之保險費,應合併退保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補徵綜合所得稅,以杜取巧逃稅。


二、人身保險與營所稅


在營利事業所得稅方面,人身保險有三個重要的問題:


(一)保險給付


我國現行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有關人身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的規定,僅適用在自然人所取得的保險給付,如以營利事業為受益人取得保險給付,並不適用免稅規定。


(二)解約金


以營利事業為要保人之保單,如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由營利事業取得解約金,營利事業應先以當年度其他收入列帳。如該解約金由被保險員工取得,應依法申報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三)計帳方式


1.列為薪資或保險費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台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2.列為訓練費


營利事業為培育受雇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應依下列規定核實認定:教材費、實習材料費、文具用品費、醫療費、保險費、教學觀摩費、書籍雜誌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場地費及耐用年數不及二年之訓練器材設費費。


3.列為福利費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2.2187勞福一字第007000號函公布修正,職工福利金動支比率百分之十可用於儲蓄保險等。


三、人身保險與贈與稅


若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而保險給付總金額超過111萬元以上的部份即有課徵贈與稅的風險。


四、人身保險與遺產稅


(一)人壽保險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不課遺產稅。


(二)健康保險、傷害保險


健唐保險及傷害保險的死亡給付與人壽保險的死亡給付,應適用同一課稅規定,即有指定受益人時,其死亡給付不計入被保險人之遺產,未指定受益人時,其死亡給付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三)年金保險


保險法第112條及第113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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