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 |
新頒/彙編: | 新頒釋函 |
日期文號: | 財政部95.6.28台財稅字第09504540210號 |
摘要: | 境外保單無免課遺產稅規定之適用 |
內容: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係配合保險法第112條而為規定,故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得適用前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者,以該人壽保險契約得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者為限。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依該委員會95年6月1日 金管保三字第09502031820號函,並無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從而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 |
附件: | 保險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保險金額約訂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十六條第九款: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