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 境外保單為何稱為地下保單?


A : 根據保險法第137條規定:「保險業非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法為營業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因此境外保單是未經過主管機關核准銷售,在國內銷售並不合法,故又稱地下保單。


 


Q:境外保單在國內銷售違法處分?


A: 保險法第167條之二規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保險業招攬保險者,處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停止執業或撤銷執業證書。


 


Q : 境外保單與外幣保單是否相同?


A : 境外保單指的是註冊在國外的保險公司所設計及銷售的保單,外幣保單則是國內壽險公司推出以外幣收受保費或支付保險金的保單。


 


Q : 銷售境外保單的業務員之素質如何?


A : 因為境外保單不受財政部管轄,故銷售此類保單的業務人員不需要考試領有資格執照,因此無法保証素質的良莠水準。


 


Q : 境外保單可以提供完整的家庭保障嗎?


A : 境外保單通常只做商品銷售,並不注重客戶是否會有完整的壽險保障及健康醫療規劃,因此購買時應該先考量自己和家人真正需要的保險功能。


 


Q : 購買境外保單是否一定有效?


A : 被保險人即使取得境外保單公司書面認可的保障,但難保招攬人員有假造書面認可的詐騙行為,或招覽人員因個人財務問題而占據保費,因此保單是否有效是值得深思。


 


Q : 若境外保單公司倒閉時,後果如何?


A : 我國保險法設有安定基金,一旦保險公司倒閉時,可以保障投保人的權益。當國內保險公司倒閉或失卻清償能力時,投保人可向安定基金請求其損失;不過安定基金並不保障這些向國外購買的境外保單,一旦所投保的境外保險公司倒閉時,將可能損失全部所繳的保費。


 


Q : 境外保單的權利與義務如何詮釋?


A : 境外保單以保險公司所在國的文字及法律做解釋,雖有中文譯本,但中文條款與該國文字之條款有爭議時,則以該國文字所定之條款為準。雖然招攬人員通常以中文告知及解說有關境外保單的要保書內容、保單內容及相關的權利義務,但投保人無法明確知道自己應得的保障權益,因為招覽人員所做的解說與保單外文原意很難完全相符。


 


Q : 購買境外保單是否享有本國稅法優惠?


A : 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每人每年保費有2.4萬元的免稅額,及所得稅法第4條、遺產稅及贈與稅法第16條及保險法第112條所表示人身保險死亡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是不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但是未經核准在台銷售的國外保單,保費支出是無法列舉扣除申報;且所給付之保險金也不適用本國的遺產及贈與稅、保險法的規定。


 


Q : 購買境外保單後若有糾紛時,如何申訴?


A : 因為境外保單未經過主管機關核准銷售,於購買境外保單後有糾紛產生時,是無法向本國的主管機關、消基會保險委員會或現代保險雜誌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亦即是在本國無申訴管道。因此,投保人必須逕洽境外保單所在國或註冊國的法院,以境外保單所在國或註冊國的法律,進行訴訟。


 


Q : 購買境外保單後,是否擁有售後服務?


A : 購買境外保單後,是否可獲得完整的售後服務,也值得投保人考慮。特別是該業務招攬人員若不再從事該行業時,保戶服務中斷,而這張境外保單是真的變成名符其實的「國際孤兒保單」。


 


Q : 購買境外保單後,在理賠的速度上如何?


A : 當有理賠狀況發生時,境外保單的投保人必須直接向其境外保險公司所在國或註冊國申請理賠,或是委託境外保單的業務招攬人員代為申請理賠;若又發生文件不齊全時,很容易造成「公文旅行」而導致理賠速度緩慢。


 


Q : 境外保單是否還有其他風險?


A : 境外保單的購買及給付,通常都是以美元、英鎊等外幣方式處理,投保者必須自行承擔外幣匯差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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