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資型保單
傳統的人身保險主要的銷售優勢在於生命及身體風險規劃、保險給付免所得稅、死亡給付免遺產稅等特點。傳統的人身保險穩定性較高,相對於擅長高風險投資的客戶吸引力不大。從所得節稅與資產移轉的角度來分析,擅長高風險投資的客戶,仍需要以人身保險規劃。投資型保單的主要設計,是在一張保單中,除了保險的部份以外,加入連動的風險投資項目,在稅務上,投資型保單仍然保留傳統保單的租稅優惠。
二、個別投資項目與投資型保單的差異比較
金融商品可以分為存款、債券、票券、股票、基金及衍生性金融商品等。國內的銀行存款,可以分為一般銀行存款及OBU存款。
1、存款:銀行存款的主要租稅規定如下:
A.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
B. 利息:超過27萬元的利息,全部應稅。
C. 本金:銀行存款的本金發生繼承時,均應計入遺產課稅。
2、債券
A.利息:債券的利息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與銀行存款的利息合計超過27萬元的部份,仍為應稅。
B.債券附買回:依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債券交易所得為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
C.本金:債券的本金依照規定應計入被繼承人的遺產課稅。
3、短期票券:短期票券指一年以內到期之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本票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A.利息應稅: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份為利息所得,扣繳稅款20%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分離課稅
B.本金應稅:短期票券的本金發生繼承時,應計入遺產課稅。
4、國外投資
A.孳息:國外投資所產生的孳息是屬於國外所得。(依照最低稅負制,自98.1.1起海外所得列入基本所得)
B.本金:如國外投資所有人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本金應計入遺產課稅。
C.匯兌風險:國外投資均已換成外國幣別,在贖回台幣時,可能國外投資的獲利會被匯兌損失抵銷。
5、OBU存款
A.利息: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取得OBU存款利息仍應課所得稅。
境內個人利用境外公司規劃免稅的風險:中華民國境內個人如將資金匯入境外免稅區公司,再以國外法人名義轉存境內OBU存款,其取得的利息,在OBU支付給境外法人時免稅,境外法人再分配股利給國內個人時,該股利屬國外所得應併入基本所得,依最低稅負制計算應納稅額。
B.遺產:因為OBU設在中華民國境內,所以,無論OBU的外匯存款是外國人或本國人,當存款人死亡時,應計入其遺產。至於以境外公司轉存者,境外公司股權的財產淨值一樣會計入所有人的遺產課稅。
6、股票:目前投資股票會有下列幾種稅目:
A.股利所得稅:個人投資股利應全部計入所得額課稅,沒有免稅額。至於公司投資取得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B.股票交易:就交易價額,課徵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
C.交易所得:股票交易所得目前免課徵所得稅。
D.遺產稅:股票依其為上市(櫃)股票或未上市(櫃)股票分別以市價或淨值計入遺產課稅。
7、基金: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所取得之證券交易所得免稅、股利應稅、獲配屬金融機構之存款、
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8、避險工具: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交易所之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扣除。
| 投資型保單 | 存款 | 債券 | 短期票券 | 國外投資 | OBU存款 | 股票 | 基金 |
(股利)或利息 | 全部免稅 | 27萬元免稅,超過應稅 | 27萬元免稅,超過應稅 | 分離課稅扣繳20% | 列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 外國人免稅,本國人應稅。以境外法人規劃仍為應稅。 | 個人應稅;法人免稅 | 27萬元免稅,超過應稅 |
本金 | 不課遺產稅 | 計入遺產 | 計入遺產 | 計入遺產 | 計入遺產 | 計入遺產 | 計入遺產 | 計入遺產 |
保障 | 有 | 無 | 無 | 無 | 無 | 無 | 無 | 無 |
附買回 | 無交易問題 | - | 交易所得免稅 | - | - | - | - | - |
匯兌風險 | 有 | - | - | - | 有 | 有 | - | 有 |
證券交易稅 | 無 | - | - | - | - | - | 千分之三 | - |
交易所得 | 無 | - | - | - | - | - | 免稅 | - |
投資風險 | 較低 | 無 | 無 | 無 | 無 | 無 | 高 | 中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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