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謝其恩最近幾年打算辦理移民,也開始在國外置產及投資,並在半年前取得某國國籍,且同時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在國內還設有戶籍。由於財產分散在國內外,謝其恩特別需要做資產節稅規劃。最近謝其恩準備規劃遺產稅,因為聽說國內的保單保費比國外高很多,他也有接觸國外的保單,想以子女取得國外保單死亡給付的方式來移轉將來的遺產稅風險?謝其恩不知道這樣規劃的保單以後如果子女要領取保險給付會不會有問題?還是領了保險給付會不會被國內稅務單位課稅。


二、主管機關的意見


財政部針對外國保單較國內便宜等傳言提出澄清:人壽保險費率因各國經驗死亡率不同所採用之生命表亦異,復因釐訂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預定費用率、暨被保險人之年齡、性別、保險期間之長短、保障內容之不同及市場行銷之方式等均為影響費率差異之因素。故尚難在相關資訊不對稱等前提下為費率比較。基於國人以往購買外國地下保險單產生糾紛,所以財政部特呼籲社會大眾為確保自身權益,購買保險宜以財政部核准之保險業包括本國保險公司及外國保險公司在台設立之分公司洽訂為之。未經核准之外國金融服務業者,仍不得在我國從事招攬及行銷活動。


違反前揭規定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得處新台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其他風險


消費者在購買時,仍應注意下列要點:


1.安定基金僅保障本國保單,不保障國外保單


我國保險法第143條之1規定,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人身保險業應提撥資金,設置安定基金。


2.理賠糾紛處理困難


國外保單因在台上市並未合法,如果發生理賠上的糾紛,消費者尚無門向我財政部請求協助,僅能自行向國外主管機構及保險公司接洽。


3.外匯風險


國外保單多以外幣計價,如果匯率變動都將影響原來報酬率的估計,這是一個很難估計的風險。


4.隱密與真實性的考慮


消費者購買國外保單最好可以自己向第三機關確認投保的保險公司確實存在。


5.大筆資金易遭查核


保單發生給付時,保險公司通常直接將保險給付匯入受益人指定的帳戶,所以,屆時無論子女是否將保險給付匯回國內使用,該筆資金被查核的機會不可能完全避免。


由以上之討論,消費者如果要以國外保單保留資產給下一代使用,顯然在稅務上並非完善的規劃。


四、稅務分析


1.保險給付:受益人取得國外保單的保險給付,應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因為海外所得自9811起應列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2.贈與稅:目前我國贈與稅兼採屬人及屬地主義,因此,如果國外保單的要保人與受益人並不相同,並且受益人在要保人生前即取得保險給付,如要保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將被課徵贈與稅。


3.遺產稅: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不適用於國外保單。


有關國人購買未合法在台上市的國外保險公司所發行的人壽保險保單,如該保單所產生之私權利關係應適用保險公司所在地國之法律,則死亡給付應否課徵遺產稅,應視保險公司所在地國有關私法之法律規定內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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