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方法所計算出的保險金額,如果因經濟能力不足,無法買足保障,或是投保後發現保單內容不適合,保戶可以善加利用保險契約的「契約轉換權」或「保額增加權」,隨著經濟能力的提升與生涯需求變化,變更險種或增加保障。例如:利用「契約轉換權」,將年輕時投保的定期壽險變更成終身壽險。而保額增加權則是提供被保險人在保單每五週年(或每三週年)、結婚、生子、或配偶身故時,增加原保險金額一定比例的保額,通常是原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或二十五。
  當保費繳不出來時,解約並不是唯一的辦法,保戶可考慮以前述的契約轉換權,將保費高的終身壽險或儲蓄性質保險變更成保費較便宜的定期壽險,或是先降低保額,等到經濟能力許可後再增加保障。另可採取繳法變更,將年繳方式改為月繳方式。最後,可選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之方式,以維護契約繼續有效。
  需留意的是,各公司或各險種提供的權利與辦理條件不盡相同,保戶應詳視保險契約,並與壽險公司或業務員討論,確認自身權益,切莫投保後就將保單束之高閣,等到真正用到時,才發現不夠用或不合用。
  現今投保管道與商品形態多元化,民眾也可作多重搭配,以最精省的保費買到最大的保障,例如:想增加意外傷害保障者可考慮產險公司的意外傷害險,此外,雇主提供的員工團體保險之保費通常較個人保險便宜,有些團體保險可讓員工或眷屬自費加保,民眾可以善加利用這項權利以提高保險保障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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