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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賣金融商品要更小心了,金管會打算以法律明訂,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業賣金融商品時,須對客戶說明可能的市場及信用等風險,否則導致客戶損失時,金融機構須負賠償責任,這是金管會首度對金融業賣商品賦予告知義務。
這項規定對消費者權益將更有保障,但金融機構也將承擔更大的責任壓力。將來金融機構在銷售金融商品,必須嚴格落實資訊充分揭露與告知,否則將面臨可能的賠償風險。
現行法律架構下,金融機構銷售金融商品給客戶,如果因未向客戶說明清楚,引發糾紛時,相關責任的歸屬必須回到民法規定,如果金融機構業務員有故意過失時,客戶才能請求賠償,但舉證責任則在客戶,實務上客戶求償很難成案。未來金管會若在法律上賦予金融機構這項告知義務後,對消費者權益將更加有保障。
金管會研議中的「金融服務業法」將規定營業員如果有過失,金融機構將無法主張免責。據了解,先前公聽會上業界對此大都沒有反對意見。金融服務業法預計在9月底以前完成修法。
根據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金管會官員認為,金融機構不能將所有過錯都推給營業員,因此,金融服務法中將排除民法的規定,規範金融機構未來將無法免責,必須賠償投資者損失。
未來銀行、保險及證券商等金融機構賣金融商品時,必須對消費者說明,因利率、匯率及市場價格等波動,可能導致的損失;還有,金融商品的契約期間效力,以及提前解約時可能產生的損失等。如果沒有依規定向客戶說明清楚,導致客戶本金有所損失時,就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金融商品銷售對象是一些專業人士,如專業的代理機構等,因已有足夠的專業知識作判斷,就不必適用這項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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