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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日前核准壽險公會提報的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修正案,根據修正後的條款,未來保戶未繳保費的寬限期認定,將更有彈性。
保險業者表示,舊的示範條款,有關寬限期的認定,年繳或半年繳者,是自催告到達翌日起30天內;月繳或季繳者,則是自保險單上的交付日期翌日起30天。
由於消保會對於定型化契約的訂定,多要求只訂最低標準,再由業者自行決定是否提供消費者更優惠的條件。
因此,這次示範條款修正,特別將上述「30天內」的寬限期,改為不得低於30天。
換言之,以後保險公司在訂定保險契約時,有關寬限期認定,只要不低於30天即可,至於保險公司要訂40天或50天都可以。
此外,有關月繳或季繳部分,舊的條款沒有特別提到催告,雖然保險公司作法上都是不作催告,但實務上有部分法官認為不清楚,易有爭議,因此,這次也特別明訂,月繳或季繳部分,不另作催告。
在保險責任的開始方面,為避免保險公司作業延宕,影響消費者權益,這次示範條款明定,在保險公司表達是否同意承保前,發生應給付的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仍應負責。
保險業者表示,實際上過去示範條款規定的大致原則也是如此,只是為了讓規定更清楚,這次特別明訂。
在撤銷契約權方面,舊條款規定,要保人可以書面同保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保險公司撤銷契約。
保險業者表示,由於撤銷契約的方式可由要保人自行決定,似乎沒有限制的必要,因此,這次修正刪除「親自」及「掛號郵寄」字眼,要保人以書面檢同保單向保險公司辦理撤銷即可。
新規定並將契約撤銷效力時點,修正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保險業者表示,對保戶而言,應較有利。
舉例來說,過去郵寄出去後,契約撤銷就生效,在未到達保險公司前,發生事故,因契約已撤銷,保險公司就不予理賠。但以後,要保人的書面未達到前,契約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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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yrus120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