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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近來接獲許多民眾反映,在不知情的產品內容的狀況下,購買投資型的保單,導致許多消費糾紛,金管會因此要求所有保險業切實執行投資型保險銷售及資訊揭露,並注意顧客適合性。
金管會官員指出,有些顧客明明需要保障遠大於投資的商品,但業務員不但未盡告知產品的連結產品與可能產生的風險,半強迫推銷投資型商品,等到消費者申請理賠時,才發現保障不如想像的多。像年事已高的消費者,業者就不適合向其一直推銷過多的投資型商品。
根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統計,2005投資型保險新契約保費收入的市場占有率高達38.56%,相較於2004年的34%2003年的24%,逐年成長,投資型保單已經成為現今保險市場中,位居主流的金融商品。
金管會逐步擬訂相關規範,例如業務員應通過特別測驗並登錄後,始得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外,並訂定「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對資訊揭露原則、銷售文件應記載事項、投資風險、費用之揭露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等方面詳加規範。為因應近年新金融商品的變化,還加強對連結結構型債券的費用揭露。
在投資型保險商品目標保費部分,金管會也責成壽險公會彙整各公司投資型保險商品之目標保費(一般而言,指契約約定最少要繳的保費數額)上限及保費費用率,已統一公布於壽險公會網站「投資型保險商品核保及銷售規範」專區,協助消費者比較選擇。
金管會呼籲,消費者在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前,務必對自身需求及風險承受能力有一定之瞭解,仔細「停、看、聽」,確認已充分理解投資型保險商品的相關資訊後,再依其需要做正確且合適的投保決定。並已函請壽險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即保險公司,重申執行投資型保險銷售及資訊揭露、風險告知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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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yrus120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