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是以愛心、互助架構而成的商品,但經過幾百年的發展,也能由單純的風險保障概念,發展出「買一張保單貼現(Viatical Settlement),賭一個人會不會早點死。」的證券化商品。保單貼現於英、美等地相當風行,在台灣因存在正反爭議,遲遲未立法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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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 13 Wed 2006 10:05
保單貼現
- Sep 13 Wed 2006 10:00
金融服務法草擬賣金融商品須充分說明風險
金融機構賣金融商品要更小心了,金管會打算以法律明訂,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業賣金融商品時,須對客戶說明可能的市場及信用等風險,否則導致客戶損失時,金融機構須負賠償責任,這是金管會首度對金融業賣商品賦予告知義務。
這項規定對消費者權益將更有保障,但金融機構也將承擔更大的責任壓力。將來金融機構在銷售金融商品,必須嚴格落實資訊充分揭露與告知,否則將面臨可能的賠償風險。
現行法律架構下,金融機構銷售金融商品給客戶,如果因未向客戶說明清楚,引發糾紛時,相關責任的歸屬必須回到民法規定,如果金融機構業務員有故意過失時,客戶才能請求賠償,但舉證責任則在客戶,實務上客戶求償很難成案。未來金管會若在法律上賦予金融機構這項告知義務後,對消費者權益將更加有保障。
金管會研議中的「金融服務業法」將規定營業員如果有過失,金融機構將無法主張免責。據了解,先前公聽會上業界對此大都沒有反對意見。金融服務業法預計在9月底以前完成修法。
根據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金管會官員認為,金融機構不能將所有過錯都推給營業員,因此,金融服務法中將排除民法的規定,規範金融機構未來將無法免責,必須賠償投資者損失。
未來銀行、保險及證券商等金融機構賣金融商品時,必須對消費者說明,因利率、匯率及市場價格等波動,可能導致的損失;還有,金融商品的契約期間效力,以及提前解約時可能產生的損失等。如果沒有依規定向客戶說明清楚,導致客戶本金有所損失時,就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金融商品銷售對象是一些專業人士,如專業的代理機構等,因已有足夠的專業知識作判斷,就不必適用這項規範。
- Sep 11 Mon 2006 20:49
長期健康險保費將彈性調漲
為了督促保險公司正視長期健康險所產生難以預料的風險,金管會規定,從今年9月1日 起,「新送審」的長期健康險必須有「給付限額」或「保費調整機制」,以確保保險公司經營安全,進而維護保戶的權益。金管會規定,新送審的保單從今年9月1日 起、既有保單從96年9月1日 起,只要是無理賠上限,都必須有「保費調整機制」,保險公司可依據損失情況調漲保費。至於在9月1日前已經審查通過的長期健康險,仍可以繼續銷售,但在明年9月1日 以前,也必須依上述規定調整。
- Sep 04 Mon 2006 12:32
抗癌女鬥士 癌末完成壯舉
當人們罹患了癌症,若是末期且被醫生宣判生命只剩數個月,大部分人都會對生命感到絕望,甚至放棄原本生命中許多要完成的夢想。當我在聯合報看到這篇文章時,我覺得很感動,因為文章中的主角雖然被醫生宣布只能再活數月,但仍然堅持完成橫越美國腳踏車慈善之旅。保德信特有的生前幾付,即是為了生命不足半年的保戶所設計的項目,這項用心已經幫助了許多生命不足半年的保戶完成生前的夢想,就讓我們來看看這篇故事。
- Sep 01 Fri 2006 16:56
新勞保殘廢診斷書上路請領給付時間大幅縮短
勞保殘廢申請給付作業有重大變革!為縮減申辦日程,並防杜勞保黃牛從中訛詐牟利, 九月一日 起,勞工向醫院申請勞保殘廢診斷書,可將資料寄勞保局審核,請領給付時間可從三個月大幅減為兩周內完成。
- Sep 01 Fri 2006 16:54
6年期儲蓄險值得買嗎?
- Aug 30 Wed 2006 15:54
多少保費支出才合理?
決定合理保費的前提,應建立在合理的保障需求分析上,當預算有限時,宜優先購買保障型商品,確保風險保障沒有缺口後,再規劃儲蓄或投資性質商品。由於壽險契約多屬長期契約,如果保費支出對消費者造成很大的負擔,繳了幾年後發現繳不起而解約,不僅造成損失,也失去了投保的原始用意,日後欲再度投保,需以新年齡計算保費,更可能會因為健康狀況不佳而被保險公司拒保。
- Aug 30 Wed 2006 15:53
善用保險契約各項權利 調整保單內容
當保費繳不出來時,解約並不是唯一的辦法,保戶可考慮以前述的契約轉換權,將保費高的終身壽險或儲蓄性質保險變更成保費較便宜的定期壽險,或是先降低保額,等到經濟能力許可後再增加保障。另可採取繳法變更,將年繳方式改為月繳方式。最後,可選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之方式,以維護契約繼續有效。
- Aug 30 Wed 2006 15:52
檢視保障缺口 規劃合適保單
- Aug 23 Wed 2006 19:56
繳納健保費 互助又節稅
新修正的所得稅法第17 條部分條文,已經在95 年6 月14 日由總統公布生效,增訂列舉扣除健保費不受金額限制。也就是說,民眾在96 年5 月辦理95 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其保險費列舉扣除額可以分成兩筆:
- Aug 21 Mon 2006 11:32
一家四口總醫療費近千萬 運用終身醫療險分攤
- Aug 18 Fri 2006 17:59
化療醫藥費 肺癌最貴
- Aug 11 Fri 2006 20:41
我也可以做到
今天和幾個客戶碰面,客戶的反應都很好,讓我覺得很感動。其實我們自己的態度也扮演很重要的腳色。後來晚上這位客戶,和我雖然見過幾次面,但之前對保險規劃沒有興趣,今天是第一次討論這個部份,1個半小時後竟然成交了,令人感動。
- Aug 11 Fri 2006 10:10
正面思考,加油!
最近在跟客戶討論家庭財務規劃時常會遇到不同的反應,甚至有時候會有一些令人不舒服的情況,有時真令人感到洩氣,其實我們的出發點是為了客戶著想,或許是我做得還不夠。看到下面這篇文章,能有些許的鼓勵,建議你也看一看,會有更多正面的思考。
- Aug 10 Thu 2006 00:14
全民健保費明年起實支實扣-不必與其他商業險合用2.4萬元扣除額金額無上限
- Aug 10 Thu 2006 00:13
境外保單不能免遺產稅
- Aug 09 Wed 2006 00:24
水果可能會讓寶貝癢癢喔!